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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驗證合約範本
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服務合約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乙方)驗證其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是否符合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規範,雙方合意訂定以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乙方驗證服務之範圍
乙方根據檔案管理局於民國95年5月23日修正公告之「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運用乙方指定之軟體系統功能驗證工具,提供甲方驗證服務。乙方根據驗證結果出具報告提供甲方,如經驗證通過,將以檔案管理局及乙方名義發給甲方本系統驗證通過之證書。
第二條 乙方驗證服務之報酬
乙方提供驗證服務每次收費含營業稅在內簡易版計新台幣15,000元整、標準版計新台幣25,000元整、進階版計新台幣25,000元整、完整版計新台幣36,000元整。甲方若是第1次參加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檔案管理局提供全額補助,其申請流程按相關規定辦理。除第1次驗證費用由檔案管理局補助外,其他所有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之。
甲方應支付乙方之驗證服務費用,應於提出驗證申請時一次付清。
甲方向乙方提出驗證申請後,得於乙方正式受理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取消驗證申請。惟甲方為第2次(含)以上提出驗證申請,而於5個工作日內取消驗證申請時,乙方將退還驗證費用總額之90%,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取消驗證申請者,甲方已繳之驗證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條 甲方之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按照檔案管理局與乙方規定之驗證程序進行本系統之驗證。
甲方應指派熟悉其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人員,並配合乙方驗證人員之指示,全程參與驗證程序。
甲方應將本系統連同作業系統環境、以及電腦設備自行運往乙方所指定地點接受驗證,並於驗證完畢後自行運回。
無論驗證之結果是否為甲方所接受,除非甲方證明乙方之驗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乙方均無返還驗證費用之義務。
第四條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有指定驗證軟體工具之權利,甲方不得異議。
乙方於收到甲方驗證之書面申請函件後,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辦理驗證之時間。
乙方於驗證前應向甲方指定之代表說明驗證之程序,並答覆相關之問題。
乙方得在驗證過程中錄製所有程序、文件與檔案,並予以保管。該等資料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提供予檔案管理局以外之第三人。
乙方應提供具備防火、防竊、防盜等安全措施之驗證工作場所。
乙方應比照公務機關密等等級資料管理方式,管理甲方送交之文件及軟體,例如採行使用專用封套裝封、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指定專人管理等措施。
第五條 權利之歸屬
為本系統驗證所設計之程序、開發之程式其權利屬乙方所有。
於驗證過程中所產生之文件與檔案為甲方所有,但乙方得依本約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重製並保管之。
第六條 乙方驗證品質保證與除外責任
  通過乙方驗證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即表示該系統符合作業要點中檔案管理功能之要求。惟驗證結果包含下列附註事項:
1. 通過驗證之效力僅限於受驗系統中受驗證通過之功能,而不及於未受驗證之功能。
2. 通過驗證並不表示該系統可在其他技術環境中亦符合作業要點之要求。
3. 通過驗證與該系統使用效能無關,並且不表示該產品無任何瑕疵。
4. 通過驗證並不表示對受驗單位本身能力的證明。
5. 通過驗證之效力並不保證受驗系統之前身或後續改良或升級之版本亦符合作業要點之要求。
第七條 申復程序
於收到乙方驗證未通過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提出書面申復者,視同已接受乙方驗證之結果,不再接受申復。
對乙方驗證結果有異議者,得向乙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申復(申復表格請至網站下載),由乙方提交下一次驗證審核委員會議討論,並於會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
申復以1次為限。
第八條 本合約條文未規定事項,悉依乙方公告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作業辦法」(附件一)辦理。
第九條 合約之生效與終止
本合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90個日曆天。
本合約如於期滿前終止,適用下列規定:
本合意終止: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得終止本約。
違約終止:甲乙雙方因其中一方違反本約之規定,經他方以書面催告限期履行,而未於期限內履行者,催告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違約之一方後終止本約。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終止者,乙方除得依上款規定終止本約外,並得要求甲方支付驗證費用,及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條 準據法與訴訟管轄權
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 合約之版本
本合約正本(含附件一)一式二份,經雙方代表人簽署後,各持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理人:○○○
地址:
○○○○○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239號6樓
電話:○○○○○
統一編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簽章)
電話:02-25533988
統一編號:04193850
聯絡人:○○○
聯絡電話:○○○

(簽章)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指導單位
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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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 103 承德路二段239號6樓 聯絡電話:(02)2553-3988
更新日期: 2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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