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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作業辦法 99年1月
一. 驗證基本事項 二. 申請與驗證作業流程
三. 驗證單位與受驗單位配合事項
緣起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驗證單位)受檔案管理局委託,自本作業辦法公布日起受理各機關、各軟體公司之政府機關檔案管理系統之驗證。驗證單位係根據檔案管理局於民國95年5月23日修正公告之「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以專用之驗證系統進行驗證,通過驗證者將以檔案管理局與本會名義發給證明。
  為使有意申請上述驗證之機關與廠商,瞭解驗證之範圍、申請、流程、申復程序與計費方式等,特制訂本作業辦法,有意申請驗證之單位請詳閱本作業辦法,並依其規定辦理申請驗證。
1. 驗證基本事項
1.1 驗證標的
1.1.1 軟體廠商開發之檔案管理套裝資訊系統
1.1.2 機關自行建置之檔案管理系統
1.1.3 機關委外開發之檔案管理客製化資訊系統
1.2 申請單位
1.2.1 開發、銷售、建置供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使用之檔案管理系統之軟體廠商。
1.2.2 自行開發檔案管理系統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1.2.3 申請驗證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或受驗單位。
1.3 驗證範圍

1.3.1

簡易版:包含在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中有關紙本檔案管理簡易規格,刪除入庫保管外,應用申請、權限作業、查詢功能及報表作業放寬限制條件或改以選項方式處理。
  1.3.2 標準版:包含在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中有關紙本檔案管理之功能。
  1.3.3 進階版:除了簡易版之功能外,並包含在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中規範有關數位內容檔案管理之功能。
  1.3.4 完整版:除上述標準版之功能外,並包含在機關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要點中規範有關數位內容檔案管理之功能。
1.4 驗證規格
1.4.1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V1.2.0-簡易版。
1.4.2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V1.2.0-標準版。
1.4.3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V1.2.0-進階版。
1.4.4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V1.2.0-完整版。
2. 驗證申請流程
2.1 申請窗口

申請單位請至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網線上填寫申請表後,列印申請表,並於申請表內單位/負責人用印處用印,備齊應繳交之文件向驗證單位提出申請(自行送件或函寄均可),經驗證單位審核無誤後,即正式受理申請,驗證單位地址如下: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103台北市承德路2段239號6樓
服務電話(02)2553-3988 分機351 力信恩

2.2 每次申請驗證時應繳交之文件

2.2.1 「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申請表」正本(1份)。
2.2.2 「檔案管理資訊系統自評表」正本(1份)。
2.2.3 「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服務合約」正本 (2份)。
2.2.4 支付驗證費用之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初次申請驗證者免附)。

3. 驗證申請受理期間
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15日止。
4. 驗證收費標準
4.1 驗證費用

4.1.1 簡易版:每次新台幣15,000元整。
4.1.2 標準版:每次新台幣25,000元整。
4.1.3 進階版:每次新台幣25,000元整。
4.1.4 完整版:每次新台幣36,000元整。

4.2 初次與再次驗證費用

4.2.1

初次驗證費用由檔案管理局負擔。
  4.2.2 機關初次驗證認定條件,除開發本身使用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外,亦開發不同版本作為提供所屬或其他機關使用之特定用途而分別提出申請驗證者,皆認列為初次驗證。廠商不適用此認定條件。
  4.2.3 如初次驗證未通過,第二次(含)以後各次驗證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再次驗證之流程與初次驗證完全相同。
  4.2.4 申請單位可於驗證單位正式受理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取消驗證申請,驗證單位將退還驗證費用總額之90%,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取消驗證申請者,申請者已繳之驗證費用概不退還。
指導單位
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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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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