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標的申請單位1.軟體廠商開發之公文及檔案管理套裝資訊系統開發、銷售、建置供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之軟體廠商。2.機關自行建置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自行開發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3.機關委外開發之公文及檔案管理客製化資訊系統1.委外開發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2.若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係由上屬機關或其他機關委外開發完成後授權使用,即不包含在內。
補充說明:
1.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機關自行開發建置,申請者即為機關本身。
2.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機關委託軟體廠商為其客製化開發,即使軟體廠商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已通過驗證,並不表示軟體廠商為機關客製化之系統亦通過驗證,因在客製化的情況下,系統功能與系統版本已經變更,且系統客製化完成後,其所有權已屬機關所有,驗證申請應由所有者提出,故必須由機關為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可由軟體廠商協助將系統送驗。
3.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提供,如機關採用檔案管理局提供之系統。此種情況下,使用機關無須申請驗證,而由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請驗證。惟機關採用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系統,並進一步客製化時,則機關應依循前項所述由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