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文檔規範DTD格式,[文別]此欄位定義為可選用,請問若公文已有此欄位之內容值,進行電子檔案封裝檔內案件詮釋資料是否一定要記載[文別]? 文檔規範DTD格式之規定必須考量於實務上各階段資料產生情形,若於進行詮釋資料時已有此欄位內容值,就必須要記載[文別]。 其他欄位做法亦是相同的原則如:[本別]、[媒體型式]、[數量]等。 2. 於R04驗測步驟檢調與應用進行調案時,機關內部有自定15天的借調期限,進行驗證時是否須要配合驗證規格做借調天數的設定? 各機關可自定借調期限,系統應須提供該欄位修改之功能,為配合驗證劇本展期及應歸還日期之案例設計,做法仍可依機關自定借調期限15天設定為預設值,再配合驗證預期結果調整修改應歸還日期即可。提供法規依據參考如下: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20.4.2.3/3.檔案應歸還日期之計算,應自調案領取日起算,加上各機關所定借調期限,並註記於調案單,以提示調案人依限歸還檔案;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以其來函核准日期為限。 3. 驗證規格D03流程中,機關實務若跨單位會辦時必須傳到登記桌分文,主任祕書決行前增加核稿人員簽核,決行後須傳回公文承辦人確認,再傳送給發文及繕校人員,與驗證規格之簽核流程不同,是否符合驗證要求? 因機關內部實務需求,於驗證規格之情境設計中須增加部分簽核點流程,請於自評表備註欄內說明即可。 4. 依據文檔規範對公文[文號]欄位的定義為[年度 數字3碼)[流水號 數字7碼)所組成,為能迅速判斷公文權責部門,將[流水號]分割供不同部門使用,各部門從起號往上+1,直到迄號為止,請問是否符合驗證要求? 1. 依據文檔規範對公文[文號]之[流水號]欄位定義為數字7碼,不足補0。 2. 所謂的流水號,就是從「1」開始,一個一個加上去,中間不間斷、不重複,就像1、2、3…一直延伸下去的數字,如流水一樣連續而不間斷。 3. 若各部門依據所分配到的[流水號]區間取用文號,跨部門之間變成留有很多未使用的[文號],未符合上述流水號定義,若有實務需求必須要能識別該份公文的權責部門,建請另外新增內部欄位因應為宜。 5. 請問基本功能驗證規格D01是多稿,第一稿顯示支號1、第二稿顯示支號2,為何D03的開會通知單,第一稿不是應該要顯示支號1,為何這裡沒有顯示支號? 驗證規格D01因為是多稿,所以有支號。D03是單稿,故僅有10碼,此部分係文檔規範規定(如下),支號是在雙稿、多稿公文時使用,依照規範應以10碼為準。 6. 請問檔管端,如:檢調、應用,浮水印於系統瀏覽時,是否一定要具備? 依據文檔作業規範,系統提供調用檔案須附加顯性或隱性浮水印,做為系統防偽處理。 7. 請問驗證中如何判定簽核電子檔符合驗證規格? 以基本功能驗證規格D01為例,透過電子封裝檔工具箱,將可了解格式、憑證、簽章、簽核意見等,同時會從工具箱檢測畫面確認簽核電子檔欄位內容是否正確,相關欄位資訊可參考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實作範例檔。若有相關疑問,建議可提供系統產出之簽核電子檔,以利確認。 8. 關於R08-230、250的作業紀錄,R08-230的070-N1T01-001-1-2的作業紀錄應該紀錄什麼?是指在 R3-060 清查結果嗎? 依據文書規範,作業紀錄係指系統需提供作業處理紀錄,記載項目需至少包含:異動者、異動時間、異動內容及作業內容等。驗證規格檔號070-N1T01-001-1-2在R03時有進行清查、解密、移轉等作業,因此在R08-230查詢該檔的作業紀錄時,其結果應含有上述在R03進行的各項作業紀錄可供查詢。 9. 簽核電子檔時間格式記錄方式? 依據文書規範,相關時間格式為:年3 碼,月2 碼,日2 碼,時2 碼,分2 碼的格式記錄即10706071142。 10. 請問驗證內容是否對照檔案局相關規範?內容是否有做詳細說明? 驗證規格遵循檔案管理局頒訂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設計,建議可下載最新版驗證規格參考,了解驗證情境。驗證規格中亦將各驗證步驟項目之系統功能需求標示對應至文書規範,可同步參考。 11. 驗證規格R02-300前面在案件編目時,這些案卷都有新增案件,為何還有這些待編案卷? R02-300前面步驟係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本步驟產出待編案卷清單,是要進行案卷層級編目作業。 12. 單位在執行行動簽核時,行動裝置都是先用臨時憑證,等回到辦公室再用正式卡補簽。不知道已驗過的單位如何進行行動簽核呢? 此方式可行。實機驗證同時也支援使用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進行操作,請以機關實際流程進行即可。 13. 請問系統預期未歸檔稽催如何認定日期? 依據文檔規範,辦畢日期欄位定義:機關存查或發文案件辦理完成,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判之日期或發文日期。於基本功能驗證規格D04-050~070亦有相關功能檢測,再請參考。 14. 請問驗證規格中電子檔案銷毀對應的法規? 請參考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十九(三)銷毀項目之說明。 15. 請問驗證規格中R06-040、R06-050的檔案保管數量統計表的計算單位是頁、件或卷? 報表的計量單位請機關依需求自訂,最後報表需呈現本項報表應有的資訊,且數據需符合驗證規格。 16. 機關因實務需求,文號設計規則因加入識別單位編號(如下舉例),與驗證要求不同,是否可行。 例子:單位創文號年度(3碼)+單位號(2碼)+流水號(4碼)+0 即,D01範例文文號1101234801 會變成 1100000010; 若承辦一組單位號為99,則D03範例文文號1101234805 會變成1109900010。 最末碼預留給支稿號進位使用。 有關機關現行文號設計規則,建議機關可以參考「文書處理手冊:陸、發文處理、四十一、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三) …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相關說明。亦即單位之間的區分可從文號前的代字區隔辨識。建議依據驗證規格產出相關文號較為合適。 17. 若併文為一文一案件,每件文檔號不同是否符合?不知道是否有相關的案例?或明確的法規要求呢? 請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內容: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5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辦理歸檔。歸檔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知會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註記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作成紀錄備查。歸檔清單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應記載事項如下(參考範例,如表7-1):1. 文(編)號:(1) 屬特殊媒體型式者,如照片、地圖、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文(編)號之記載依7.5.1.3第2目規定辦理。(2) 案件有併案情形者,應記載主併文(編)號。 同時參考文檔規範附錄,同一檔號,但可以有不同文號(如驗證規格案例)。 18. 若公文系統使用類似於word的合併列印設計,依參數產出多個文面,有關文書本文檔(di)的描述,以及文稿頁面檔,應如何處理。 多稿分繕公文建議採用呈現變數方式處理,一般陳核時不會一次用多稿列印出很多份公文頁面陳核。文稿頁面檔建議依系統設計方式呈現而非全部轉出,相關檔案呈現應以日後可以電子檔案清查封裝方式為思考方式。 19. 關於以稿代簽不發文的公文辦結,是否可以計入「創簽辦結數」中。 1.按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5點第16款規定,創簽稿指無正式來文而主動辦理或交辦之案件,包含「創簽」、「創稿」,依其辦結方式分別列入「創簽辦結數」或「發文」統計。2.創號以稿代簽有奉示不發文之情況,則應列入「創簽辦結數」統計。 20. 1.若於簽核流程,機關會使用單位意見,但會無法符合驗證要求簽稿會核單要有個人的意見與簽核點,應如何處理。 2.驗證規格R03-380的部分,是用電子封裝檔工具箱對驗證初始資料進行加密,跟系統本身操作無關,增加此步驟的原因為何? 3.如果由承辦人進行稿轉文,發文人員無法修改函的任何內容,僅作發文的動作,不知道發文人員是否可以不需要做加簽的步驟呢? 1.經查文檔規範:列印線上簽核流程,應包括主旨、文號、簽核點(人員)、簽核時間及簽核意見。因此建議依據驗證規格產出。2.本步驟主要確認申請系統可解密由不同系統產出之加密檔案。3.依據文檔規範:各簽核點人員、繕校人員,對其文稿內容異動與否,均應採電子憑證進行簽章,以明責任,收文及單位收發人員得不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簽章。也就是簽核人員與繕校人員無論異動與否,皆須加簽。若承辦人員稿轉函,發文人員為發文,建議可於異動別明確記錄,較為妥適,如承辦人稿轉函時實際執行的角色為「繕校」,則「角色」、「異動別」等應以實際狀態紀錄。 21. R06-090的報表 [檔案應用服務推廣情形統計表]的件數計算來源為何? R06-090的報表中「提供檔案參考服務/人次」為R04-460進行檔案應用並提供服務之數據。 22. 於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其中對於發文日期的描述:簽為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判之日期。假設歸檔公文文別為簽, 1. 發文日期應為決行日期? 2.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發文機關 應該要互相勾稽嗎?有發文日期就應具發文字號及發文機關?是必填、選填、不可填? 如果是創簽,應無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發文機關等資料,可以不用著錄。如果是收發文的簽辦,發文日期可以是長官決行日期或實際發出日期,請視發文作業實務情形彈性應用。辦理編目著錄作業時,須於「發(來)文者項」著錄發文機關,及於「相關編號項」著錄發文字號等相關資料。 23. 檔案歸檔日期是否有定義是點收時間、編目時間或是其它的時間。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表3-6訂有「點收日期」、「送歸日期」欄位,係為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日期與公文辦畢後送檔案管理單位日期,請依機關作業方式使用前述欄位註記相關日期。歸檔日期屬表3-7之內部用欄位,若機關實務是編目後才算完成歸檔,則以編目日期作為歸檔日期並無問題。
1. 關於驗證證書之效力期間? 依據驗證證書通過效力聲明,第(六)點規定驗證證書以「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實施期間為效期。舉例說明若通過驗證系統之證書,係以「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4年7月修訂版」為效期,然109年12月3日行政院函頒修訂「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故該驗證系統證書即為失效。故建議當法規修正時,機關也應同步調整公文系統功能並申請驗證作業,以確保系統符合現行法規之標準。 2. 驗證作業是否需全部通過才算通過,還是通過某比例就算通過? 本驗證作業通過的標準是必須依據驗證規格中,所有驗證步驟通過,才算通過。 3. 如未通過驗證作業,若再次送驗,是否只需驗證上次未通過的部分呢? 凡驗證作業經驗證委員會審核不通過者,如再次送驗時,必須依據驗證規格內容全部重新驗證,因此,全部流程(包括申請與驗證)皆與初次驗證完全相同。 4. 請問驗證作業除依據網站公佈之驗證規格外,是否尚有其他驗證項目? 實機驗證時除依據網站公佈的驗證規格進行驗證作業外,本會將依據前述驗證規格,設計驗證個案(不公開),並採隨機抽取其中任一個案方式,對每一受驗單位實施驗證。此驗證個案為驗證規格中要求的項目範圍,僅資料數量不一樣。此抽驗部份若有不通過之情況,驗證結果亦不通過。 5. 請問驗證通過後,最快可於何時拿到證書? 由於驗證證書須待驗證委員會審核,確認無誤後會先在驗證網公告通過,證書部分因需要檔案局與中華軟協用印,相關文件用印皆以公文往返,故整體來說申請單位拿到證書時間應為驗證次月的中下旬。 6. 請問驗證通過之證書是否可適用於同時使用本系統之所屬單位? 若機關所使用之系統與上級機關相同,建議可由上級機關申請驗證。若是同機關多單位使用相同系統,如:醫院有北中南分院,同時使用同一套系統,亦可由3個分院單位聯名申請驗證。 7. 如果文檔系統於106年通過驗證,後續改版頗多,是否需再次申請驗證? 因系統改版可能直接影響系統核心功能,且109年亦公告新版文檔規範,建議規劃重新申請驗證,以確保系統功能符合最新法規規定。 8. 驗證是測試哪些內容?若購買共契上的系統,也需要通過驗證嗎? 文檔系統驗證內容係依據檔案局公告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所訂文檔系統應具備之11個核心功能進行測試,建議可於驗證網下載專區下載最新版驗證規格。文檔系統驗證屬自主性申請,機關可依據本身需求評估是否需申請驗證。 9. 請問驗證資料中堆疊式與單層式有什麼不同。我們單位要驗證的話,會有差異嗎? 堆疊式與單層式主要是公文電子檔案在文稿頁面檔記錄格式上有不同。貴單位可向委外開發廠商確認系統使用的規格。驗證作業是依照驗證規格內容進行,不管堆疊式或單層式系統都要達到驗證規格的要求才算符合。
1. 驗證標的及申請單位? 驗證標的申請單位1.軟體廠商開發之公文及檔案管理套裝資訊系統開發、銷售、建置供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之軟體廠商。2.機關自行建置之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自行開發公文及檔案管理系統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3.機關委外開發之公文及檔案管理客製化資訊系統1.委外開發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2.若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係由上屬機關或其他機關委外開發完成後授權使用,即不包含在內。 補充說明: 1.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機關自行開發建置,申請者即為機關本身。 2.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機關委託軟體廠商為其客製化開發,即使軟體廠商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已通過驗證,並不表示軟體廠商為機關客製化之系統亦通過驗證,因在客製化的情況下,系統功能與系統版本已經變更,且系統客製化完成後,其所有權已屬機關所有,驗證申請應由所有者提出,故必須由機關為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可由軟體廠商協助將系統送驗。 3.機關使用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由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提供,如機關採用檔案管理局提供之系統。此種情況下,使用機關無須申請驗證,而由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請驗證。惟機關採用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系統,並進一步客製化時,則機關應依循前項所述由機關提出申請。 2. 通過驗證機關將驗證通過相同之公文系統提供給所屬機關使用,該所屬機關是否等同通過驗證? 1.通過驗證機關於申請時提具所屬機關使用同一公文系統的清冊,該所屬機關亦等同通過驗證。 2.如後續使用機關有新增、減少或異動,請原通過驗證機關提供最新清冊並以機關用印後,提具予本會做更新。 3.惟驗證申請時,如未提具所屬機關清冊,後續則無法提供更新,建議重新提出聯名申請驗證。 4.通過驗證機關之使用機關清冊,請連結至本網站驗證公布欄並點選驗證通過名單中查詢。 3. 請問驗證期間若適逢組織改制,證書上的機關名稱是改制前,或是改制後的名稱? 申請驗證時若獲知驗證期間內將有組織改制之情形,請於驗證申請表適當處併同備註說明改制後之機關名稱,俾利驗證證書製發作業。若通過,原則本會將依據申請書上所載的機關名稱發給證書。若於發證前改制將可依改制後之機關名稱發給證書。 4. 機關若為自建憑證(為經濟部核可憑證),於驗證時製作憑證卡資訊時,是否須依據驗證規格劇本要使用的人員(姓名)? 請依驗證規格劇本所需之使用的人員製作憑證卡,若無法提供時,請製作一份驗證時要使用的憑證卡與驗證劇本人員對照表,以利驗證人員檢核憑證資訊及備查。 5. 若現行公文系統環境為整合系統(Single Sign -On)是否可以透過網站登入方式進入公文系統進行驗證? 公文系統環境採單一簽入(Single Sign-On)者,請建置完整的測試環境來驗證,無法受理以網站登入方式進行,以確保驗證作業的進行不會干擾實際系統的正常運作。 6. 請問如何確保購買之文檔系統符合檔案局的最新規範? 建議於系統廠商簽約時,於合約中註明驗收前須通過文檔系統驗證,由公正第三方協助確認系統功能是否符合檔案管理局最新規範。 7. 請問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9年12月修正)的實作範例,可於何處取得? 請至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機關服務/下載專區)分類名稱:資訊化網址為 https://www.archives.gov.tw/Download/DownloadList.aspx?cnid=1408 一、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9年12月修正)之DTD及標籤集比較表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9年12月修正)之實作範例三、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9年12月修正)之104D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