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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標章核發原則

壹、 目的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委託,根據行政院函頒修正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109年12月修正)」(以下簡稱文檔規範)提供機關(構)、軟體廠商申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服務,通過驗證者以檔案局與本會名義發給證明,並核發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標章(簡稱驗證標章),爰訂定本核發原則。
貳、 標章說明
一、 驗證標章係由本會公告之,依據驗證規格範圍分為2項,格式如下:
(一) 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第1部:NAA EDRMS-1:2020。
標章圖示(NAA EDRMS-1:2020)
(二) 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第2部:NAA EDRMS-2:2020。
標章圖示(NAA EDRMS-2:2020)
二、 驗證規格區別說明:
(一)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第1部:NAA EDRMS-1:2020,係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必備基本核心功能。
(二) 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規格第2部:NAA EDRMS-2:2020,係以NAA EDRMS-1:2020為基礎,並增加行動簽核與跨機關簽核流程功能。
參、 標章核發
凡申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並通過者,即由本會將標章圖檔及連結資訊提供予通過單位使用,並將標章資訊登錄於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網。
肆、 標章使用與限制
一、 本標章有效期限依文檔規範實施期間為效期。
二、 驗證標章僅適用於通過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之系統,得張貼於系統登入畫面或官網,並連結至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網檢閱標章資訊,以資識別。
三、 依本規定取得驗證標章者,於使用時應依規定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 通過驗證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若後續有調整系統核心功能之情形,應將標章下架,同時於公文及檔案管理驗證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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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步驟

凡申請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驗證並通過者,即可獲得標章,立即前往認識驗證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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